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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九十四章 索性搞一波大的! (第1/2页)
@“小彤彤”:怎么样,看到了没,看到这个东西叫什么吗,来跟着我一起读,起诉状,这东西叫起诉状。 你说我是键盘侠,不敢较真,现在呢? 如果周毅用自己的大号来发这个消息,那不用说,妥妥的是有种用舆论干预司法判决的感觉。 但周毅现在用的是小号,根本没人认识的小号,所以也就不存在什么问题。 至于说以后会不会暴露,那无所谓,反正就是要让这个“小彤彤”看到。 家里,任彤刚刚发了那篇文章,正在和很多人对峙呢,因为要点击看评论,所以一眼就发现了这一条与众不同的回复。 这是什么? 任彤点开一看,顿时就惊呆了。 这个人居然发出了起诉状? 所以公司是被这个人起诉的吗? 任彤坐在沙发上呆若木鸡,这一刻,她体会到了什么叫踏马的惊喜。 可以说,在网上和人口嗨这样的事她做了太多太多,什么“你有本事就去起诉没本事就闭嘴”之类的话不知道说过多少次,从来没遇到过事。 结果今天就遇到了。 这惊喜真的太大了,大到她都觉得难以理解,就网上说一句话,你还专门来应聘,来起诉,这踏马纯粹是有病吧! 终于,手机滑落掉到了地上发出了声响,将任彤惊醒过来。 “我的手机……” 评论区里已经出现了一些回复,都是和任彤发生过争吵的,见到这个评论之后,那真的是如同大热天来了一罐冰镇碳酸饮料一样的舒爽! 真的是被这个人烦透了,动不动就让人去干嘛干嘛,可是大家都要生活,谁都不可能因为争一句话而真的去较真。 结果现在,大哥出手了。 “太牛逼了,我愿意称这位兄弟为大哥,这样的人就应该治治她!” “人呢?怎么不说话了啊,你说让人家去告,人家真的去告了,你咋不说话了啊。” “也不知道那家公司看到这消息后会怎么想。” 就在大家很是酣畅淋漓地表达着自己的想法之时,任彤终于在电脑上登陆了账号。 “起诉了是吧?就这?我之前怎么说的,那网上这样的所谓就业歧视多了去,你咋不都去较真呢?就告喜来公司一个是吧?” 嘴硬的人,就算是你把他火化了,他的嘴都没办法烧掉。 说完后,见对方没回复,任彤更加来劲了。 “你说话啊,你倒是说话啊,没本事就不要乱bb知道不!” 光明峰小区内,周毅看着面前的回复,笑了。 他没再说什么,只是默默地将这些回复一一截图,争一时长短没用。 对方被自己怼的不再说话了,任彤开始高兴起来。 既然对方死活不愿意调解,那就打官司吧,任彤觉得,不管怎么样,对方的诉求肯定是不会得到支持的,就说了一句话,要那么多钱,想啥呢! 没有什么万众瞩目,更没有什么流量加持,就这么在一片低调中,杭市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许正南诉喜来公司平等就业权侵权一案! 周欣然坐在电脑前一板一眼地回复着,互联网法院的好处还有这个,除了一些必须要线下验证的证据,比如某些原件之外,其余的一切都可以在线上进行。 当然,互联网法院也可以决定线下审理。 和以往不同,看着笔记本上的一堆笔记,周欣然深刻地体会到了周毅和方大状的那句话:牵条狗都能赢…… 这还真的是这样,看这些笔记就能看出来,那位霍律师的水平好像比以前更要高了,他对于对方代理人的辩点判断极其的精准! 比如对方会说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,是员工手误,不小心所致。 这一点其实很多人都能猜到,临时工嘛,老传统了。 但是,具体案例具体分析,不能说所有的职务行为就一定都代表着公司,也不能说都不代表着公司。 具体到本案例中,证据就是,对方的人事经理在什么时间查看了简历,什么时间回复不合适,不合适理由,汉东人。 这是电子证据,需要登录联智招聘的后台进行验证。 这里就要着重说一下,很多人不太清楚,电子证据如何让法院采信呢。 你去网上搜索,网上出来的案子太多了,各种律师给你说法,而且有时候他们说的都是互相矛盾的,你就会很懵逼,到底谁说的对呢。 答案是,不要去看那些花里胡哨的东西,只看法条,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,然后以案释法的经典案例。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,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,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。 最简单的,微信聊天是不是能作为证据,答案当然是肯定的。 你需要做的就是提供原件,聊天截图什么的基本上是不会被认定的,需要从你手机里直接登陆进去,能看到的聊天记录原件。 这里推荐一个最简单的方法,需要花钱的,那就是拿着聊天记录去公证。 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会告诉你,这个东西能不能做公证,如果不能你需要怎么做,而做完公证,你就可以拿来当证据了。 如果对方说这是你自己两个微信号编的,那让他拿出证据,质证是要证据的。 霍鹏飞当然不会给周总省钱,花了一千块进行了公证,证明提交的这个电子证据是真的。 所以在举证质证环节,这个证据没什么异议,然后便是法庭辩论阶段。 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,第一,是否存在就业歧视,第二,就业歧视是否导致不良后果,喜来公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! 前一个周欣然都不用怎么说,地域因素属于“先赋因素”,是劳动者无法改变的,而“就业促进法”第三条明确规定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四种法定禁止区分事由时使用“等”字结尾,表明该条款是一个不完全列举的开放性条款。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很多的法条都在最后会说“等”,不可能都列举出来,这一部分就是随着时间推移,需要司法解释来补充,然后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。 用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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